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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干细胞储存医疗保障保险说明

发布时间 / 2023-06-20 / 14108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有关协议,本公司非常荣幸地独家向您及您的家庭提供胎盘干细胞储存医疗保障保险。下面,仅就有关保障保险内容说明如下:


一、投保范围:

委托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汇交人集体投保,为储存胎盘干细胞且其法定监护人已与该公司签订《胎盘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胎盘供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障内容:


(1)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 1)(与原附件标准不一致)(现行新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 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该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人民币1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但因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 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转院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转院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和转院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该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人民币2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乐学无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3.1)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重度疾病定义

(3.1.1)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 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 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 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1.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1.3)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1.4)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4.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3.1.4.2)肝性脑病;

3.1.4.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3.1.4.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5)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3.1.5.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3.1.5.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3.1.6)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3.1.6.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3.1.6.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1.6.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3.1.6.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7)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3.1.7.1)眼球缺失或摘除;

3.1.7.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1.7.3)视野半径小于5度。

(3.1.8)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 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3.1.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9.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3.1.9.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10)严重心肌炎: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10.1)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3.1.10.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1.10.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1.11)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 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2)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 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3.1.13)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3.1.13.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3.1.13.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1.13.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4)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15)严重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 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附加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 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 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 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他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脊髓灰质炎。

(3.1.16)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 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17)严重慢性肝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17.1)持续性黄疸;

3.1.17.2)腹水;

3.1.17.3)肝性脑病;

3.1.17.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8)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 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9)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3.1.2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3.1.20.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1.20.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1.20.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21)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 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22)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3.1.22.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3.1.22.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1.22.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1.23)严重克罗恩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2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1.25)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 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26)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26.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3.1.26.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1.26.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3.1.2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27.1)晨僵;

3.1.27.2)对称性关节炎;

3.1.27.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3.1.27.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3.1.27.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3.1.28)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3.1.29)植物人状态: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3.1.30)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3.1.30.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3.1.30.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1.30.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3.1.31)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3.1.32)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33)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33.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3.1.33.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1.33.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3.1.33.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血友病:为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共同的特征是活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凝血时间延长,终身具有轻微创伤后出血倾向,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自发性”出血。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1.34)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

(3.1.35)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35.1)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3.1.35.2)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2、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嗜酸细胞筋膜炎和CREST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1.36)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36.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3.1.36.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1.36.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靠近躯干端)。

(3.1.37)埃博拉出血热: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37.1)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

3.1.37.2)存在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或血尿等临床表现;

3.1.37.3)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出现出血性发热持续三十(30)天以上,且持续出现并发症。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3.1.38)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制剂感染而产生心脏瓣膜的炎症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38.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3.1.38.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1.38.3)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或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3.1.39)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3.1.40)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由于人体免疫功能紊乱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脏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40.1)高γ球蛋白血症;

3.1.40.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1.40.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3.1.40.4)临床已经同时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及脾脏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3.2.41)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41.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3.1.41.2)持续性黄疸病史;

3.1.41.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1.42)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43)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最后的诊断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3.1.44)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3.1.45)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3.1.46)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3.1.47)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47.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3.1.47.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3.1.48)胆道重建手术: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及手术中误伤胆管不在保障范围内。

3.1.49)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并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49.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3.1.49.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1.49.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3.1.50)严重结核性脑膜炎: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1.50.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3.1.50.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1.50.3)昏睡或意识模糊;

3.1.50.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3.2)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人民币60000元


重度疾病定义

(3.2.1)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 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3.2.2)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全血细胞减少,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标准,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3.2.2.1)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3.2.2.2)接受了骨髓移植。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3.2.3)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4期,即肾小球滤过率(GFR)低于30ml/min/1.73平方米,但还未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180天。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专科医师确诊。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或“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3.2.4)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被保险人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为原位癌,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并且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切除治疗。

任何组织涂片或穿刺活检等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3.2.5)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指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2.5.1)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3.2.5.2)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2.5.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分级表中属F4阶段或Knodell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或“严重慢性肝衰竭”或“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3.2.6)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瘫痪”的标准。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瘫痪”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3.2.7)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2.7.1)少尿或无尿2天以上;

3.2.7.2)血肌酐(Scr)>5mg/dl或>442umol/L;

3.2.7.3)血钾>6.5mmol/L;

3.2.7.4)接受了透析治疗。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3.2.8)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3.2.8.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3.2.8.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所包含的“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3.2.9)轻度颅脑手术:指因疾病或意外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3.2.10)特定年龄单眼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3.2.10.1)眼球缺失或摘除;

3.2.10.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2.10.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注释:

1、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 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 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7、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8、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9、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1、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13、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 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4、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 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15、甲状腺癌的TNM分期: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

16、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7、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18、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20、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1、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 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三、责任免除:


3.1国寿乐学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1.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1.4被保险人猝死;

3.1.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1.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3.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1.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3.1.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3.1.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1.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紧急救援或转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或转院保险金的责任:

3.2.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3.2.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3.2.3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3.2.4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3 国寿附加乐学无忧重大疾病保险(D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3.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3.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5.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6.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7.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8.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即其法定监护人与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胎盘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生效后,胎盘供者出生第90天作为首次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合同生效后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及时生效。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乐学无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乐学无忧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生效。  

保险期间届满时,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为被保险人续保,续保期间不受90天限制,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并收取保险费后给予承保。对未及时交付储存保管费导致未能续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保险公司有权对不符合承保条件、核保未通过的被保险人予以拒保。


五、保险金额

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90,000元,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轻度疾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


六、如实告知

订立胎盘干细胞储存合同时,本公司已向您明确说明保险保障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对于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保障责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七、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意外伤残、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八、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或监护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监护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九、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本公司提供的理赔材料

(一)必备要件:

1.保险凭证;;

2.申请人(被保险人母亲或父亲)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的,还需提供下列证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四)所有理赔文件汇交到中国人寿保险理赔大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保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您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赖与支持,在您加入中国人寿庞大的客户队伍后,国寿保险将忠实地陪伴您的人生,为您的生活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为方便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我公司为您选择了部分医疗水平较高、设施齐全、有一定信誉度的医疗机构作为指定医院,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

当您了解指定医院后,请您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时,必须选择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

2.医疗报销范围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准。

3.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须进行治疗时,请在5日内向我公司报案。

4.当被保险人出现突发性急症住院时,可就近在医院实施治疗 (不受指定医院限制),所有票据须加盖急诊章,待病情稳定后仍要转到我公司指定医院。

5.治疗结束后,请向医疗机构索取医疗诊断证明及含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的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原始医疗费用的收据。

6.出现保险事故时,根据情况还须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当您阅知并了解以上有关内容后,一定会为您的索赔提供方便并及时得到给付,体验到中国人寿带来的温馨。                        

中国人寿祝您家庭幸福、一生平安!

服务电话:9551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理赔所需材料及程序

一、所有险种理赔必备文件

1.被保险人身份证(十六岁以下用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被保险人母亲或父亲)复印件;

如为他人代为办理(如监护人),需持有与被保险人关系的证明(例户口簿)、办理人的身份证及 《理赔委托书》;

2.我公司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意外伤害事故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照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大疾病保险需出具的文件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8-96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