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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血干细胞储存医疗保障保险说明

发布时间 / 2023-06-20 / 16296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有关协议,本公司非常荣幸地独家向您及您的家庭提供脐带血干细胞储存医疗保障保险。下面,仅就有关保障保险内容说明如下:


一、投保范围

委托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汇交人集体投保,为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且其法定监护人已与甲方签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脐带血供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障内容

(1)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1)(与原附件标准不一致)(现行新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该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人民币1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但因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转院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转院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和转院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该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人民币2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对每一次保险责任事故,当累计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免赔额时,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70%给付保险金。门诊最高给付人民币1000元,住院最高给付人民币4000元。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本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动物抓咬等原因导致注射狂犬疫苗的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或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等待期为90天;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未在第三方(社保、新农合、商业保险公司等)赔付情况下,每一次保险责任事故,当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免赔额时,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下列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保险公司该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人民币10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1)被保险人在第三方(社保、新农合、商业保险公司等)先期赔付后,保险公司将在赔付后的差额部份按下列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部分 90%

(4.2)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补偿,保险公司给付金额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所指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补偿是指被保险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商业保险公司)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方等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


(5)脐带血干细胞治疗(自体移植或异体移植)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非遗传性、非先天性的需要脐带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自体移植或异体移植)的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脐带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自费费用(包括自费部分的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10000元以及在第三方(社保、新农合、其它保险公司等)先期赔付后,按80%给付脐带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三、责任免除

3.1国寿乐学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3.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1.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1.4被保险人猝死;

3.1.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1.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3.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1.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3.1.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3.1.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1.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紧急救援或转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或转院保险金的责任:

3.2.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3.2.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3.2.3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3.2.4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3国寿附加乐学无忧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或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

3.3.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3.3.2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3.3.3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3.3.4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3.4国寿附加乐学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3.4.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3.4.2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3.4.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3.4.4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3.4.5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3.4.6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3.4.7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3.5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5.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5.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5.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5.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5.5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3.5.6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的诊疗;

3.5.7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事项。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即其法定监护人与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生效后,脐血供者出生第90天作为首次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合同生效后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生效。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脐带血干细胞治疗保险责任生效。

保险期间届满时,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为被保险人续保,续保期间不受90天限制,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并收取保险费后给予承保。对未及时交付储存服务费导致未能续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保险公司有权对不符合承保条件、核保未通过的被保险人予以拒保。


五、保险金额

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35,000元,其中:

脐带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自体移植或异体移植)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门诊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住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六、如实告知

订立脐带血干细胞储存合同时,本公司已向您明确说明保险保障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对于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保障责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七、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脐带血干细胞治疗及疾病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残、紧急救援及住院转院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八、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或监护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监护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九、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本公司提供的理赔材料

(一)必备要件:

1.保险凭证;

2.申请人(被保险人母亲或父亲)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的,还需提供下列证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医疗及疾病住院医疗的,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病历、处方、诊断证明;

2.住院费用中,需提供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用明细单;

3.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社保结算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四)本公司要求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五)所有理赔文件汇交到中国人寿保险理赔大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保 户 须 知


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您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赖与支持,在您加入中国人寿庞大的客户队伍后,国寿保险将忠实地陪伴您的人生,为您的生活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为方便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我公司为您选择了部分医疗水平较高、设施齐全、有一定信誉度的医疗机构作为指定医院,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

当您了解指定医院后,请您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时,必须选择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

2.医疗报销范围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准。

3.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须进行治疗时,请在5日内向我公司报案。

4.当被保险人出现突发性急症住院时,可就近在医院实施治疗 (不受指定医院限制),所有票据须加盖急诊章,待病情稳定后仍要转到我公司指定医院。

5.治疗结束后,请向医疗机构索取医疗诊断证明及含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的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原始医疗费用的收据。

6.出现保险事故时,根据情况还须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当您阅知并了解以上有关内容后,一定会为您的索赔提供方便并及时得到给付,体验到中国人寿带来的温馨。


中国人寿祝您家庭幸福、一生平安!

服务电话:9551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理赔所需材料及程序

一、所有险种理赔必备文件:

1.被保险人身份证(十六岁以下用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被保险人母亲或父亲)复印件;

如为他人代为办理(如监护人),需持有与被保险人关系的证明(例户口簿)、办理人的身份证及 《理赔委托书》;

2.我公司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意外伤害事故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照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三、住院医疗保险需出具的文件:

1.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病历、处方、诊断证明;

2.住院费用中,需提供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用明细单;

3.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社保结算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4.本公司要求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8-962593